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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可按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等分配

2025-05-23 10:41:45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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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在接外孫放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險公司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67萬余元。原告劉某系死者曹某與被告劉某甲之女,被告張某系曹某繼父、劉某繼祖父。

死者曹某于1953年7月出生,在其父親去世后,其母親包某改嫁張某。曹某時年11歲,跟隨母親和繼父張某一起生活。曹某成年后,與被告劉某甲結婚,并生育一女,即原告劉某。2001年,曹某母親包某去世。

原告劉某與案外人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2年生育一子劉小某。2012年4月,劉某與李某離婚,兒子劉小某跟隨劉某一起生活。后劉某于2014年起離家外出,期間很少回家。

2017年12月23日,曹某在騎電動車接劉小某放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嚴重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11月,因曹某交通事故死亡,劉某、劉某甲和張某共同作為原告起訴車主閔某和保險公司。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保險公司支付劉某、劉某甲和張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金67萬余元。后該67萬余元打至劉某甲銀行賬戶中。

2023年9月,劉某作為原告起訴劉某甲、張某,主張其作為曹某獨生女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而張某為曹某繼父無權參與分配;并要求分得劉某甲返還曹某死亡賠償金在扣除必要費用后的一半份額。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劉某主張分割賠償金,應先從賠償總額中扣除必要花費部分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用。扣除各項費用后剩余可分割的賠償金為55萬余元。

法院根據本案當事人與曹某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酌定被告劉某甲、被告張某、原告劉某的分割比例為4∶4∶2,即原告劉某分得11萬余元,被告劉某甲、張某各分得22萬余元。因該賠償金實際已由被告劉某甲領取,被告劉某甲應返還原告劉某和被告張某。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中國法院網 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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