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不僅面臨法律追責還侵蝕社會信任基礎
近日,一女子在商場丟失金手鏈,拾得者要求按每克800元支付“贖金”,后經警方調解才得以歸還。近年來,拾得金首飾、手機、手表等高額物品后向失主索要“感謝費”“保管費”等索酬事件時有發(fā)生,還有人將拾得財物視為商機,甚至以調包、拖延等手段脅迫失主。殊不知,此類行為不僅面臨法律追責,更侵蝕社會信任基礎。
從法律視角審視,索要贖金的行為已突破法律底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七條進一步明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法律未授權任何形式的“贖金”索取權。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原物或者等價賠償。同時,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由此可知,當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時,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當拾得人將保管義務異化為牟利手段,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達到一定數(shù)額其行為或可涉嫌侵占罪。
將拾得物視作“意外之財”明碼標價,這種行為正侵蝕著社會誠信的根基。治理此類亂象需多管齊下。在法治建設方面,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法者堅決追責。同時,要加強法律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動,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與道德自覺,讓拾金不昧等美德深入人心。
《北京日報》 王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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